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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85.06.29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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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由保險人視實際需要,參酌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情況,就勞工保險職業…
- 第 3 條符合前條規定之被保險人最近加保年資連續滿一年者,得由投保單位申請本辦法所規定之健…
- 第 4 條申請健康檢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件向保險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保險人應通知申請人…
- 第 5 條辦理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者,以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
- 第 6 條檢查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所列有關項目規定核付之,該標準未列者,應報…
- 第 7 條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審查符合資格,並核發健康檢查證明單,逕為健康檢查者,保險人不予…
- 第 8 條被保險人實施健康檢查後,辦理檢查之醫療機構應將檢查結果分別通知投保單位、被保險人…
- 第 9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