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
第 10 條
命令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第 10 條
最新修正:
2024-12-12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三條申請案件,應進行應備書件及資格之初審。 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審查小組,審查前項初審通過後之案件。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審查結果核定補助金額,並得分期撥款。
第 9 條
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