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 4 條
命令
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15-03-31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廁所及停車場等夜間工作可能前往之場所,應有適當之照明。
第 3 條
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