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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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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命令
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第 4 條
最新修正:
1999-06-29
條文全文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款所稱聯合辦理訓練費用,指左列職業訓練之費用: 一、二個以上事業機構共同辦理員工之職業訓練。 二、事業機構提繳費用,供同業公會統籌辦理之職業訓練。
第 3 條
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