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
第 9 條
命令
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第 9 條
最新修正:
1999-06-29
條文全文
事業機構之年度職業訓練費用支用情形,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但國營事業機構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前項主管機關審核時,如發現檢附之文件不全,或認為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或提示有關證明文件。但國營事業機構申報者,應通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 8 條
第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