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目錄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之人力仲介業,指下列機構: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經許可設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經許可設立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之
- 第 3 條 人力仲介業為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本計畫內容,應包含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
- 第 4 條 人力仲介業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負責,並配置相當資源。 前項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原則,將其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
- 第 5 條 人力仲介業訂定之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原則,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之遵守。 二、於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合理安全方法。 三、保護所蒐集、處理、
- 第 6 條 人力仲介業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界定納入本計畫之範圍及建立檔案,並定期確認有否變動。
- 第 7 條 人力仲介業應依據前條所界定之範圍,分析蒐集、處理及利用過程中可能產生之風險,依據分析之結果,訂定適當管控措施。
- 第 8 條 人力仲介業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建立下列機制: 一、採取適當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 二、查明事故狀況,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並
- 第 9 條 人力仲介業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個人資料,應於蒐集、處理或利用前,確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 第 10 條 人力仲介業依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之告知義務,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依據蒐集資料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 二、確認符合免告知當事人之事由。
- 第 11 條 人力仲介業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確認蒐集、處理個人資料具有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 二、確認利用個人資料符合特定目的必要範
- 第 12 條 人力仲介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託者建立下列監督作業程序: 一、確認所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期間。 二、確認受託者採
- 第 13 條 人力仲介業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二、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 第 14 條 人力仲介業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限制。
- 第 15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人力仲介業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確認當事人為個人資料之本人。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依本法第十三條所定處理期限辦理。 三、
- 第 16 條 人力仲介業為維護其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檢視個人資料於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有無錯誤。 二、定期檢查資料,發現錯誤者,適時更正或補充。未為更正或補充者,於
- 第 17 條 人力仲介業應定期確認所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有無消失或期限屆滿。 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 第 18 條 人力仲介業就人員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確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各相關業務流程之負責人員。 二、依據作業之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適
- 第 19 條 人力仲介業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就資料安全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訂定作業注意事項。 二、運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訂定使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之規範。 三、保有之個人
- 第 20 條 人力仲介業就設備安全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依據作業內容不同,實施必要之進出管制方式。 二、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 三、針對不同作業環境,加強天然災害及其他意外災害之防
- 第 21 條 人力仲介業就技術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於電腦、自動化處理設備或系統上設定認證機制,對有存取個人資料權限之人員進行識別及控管。 二、認證機制使用之帳號及密碼,具備一定之複雜度,
- 第 22 條 人力仲介業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刪除或銷毀儲存個人資料之媒介物中所儲存之資料,紀錄並留存刪除或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刪除或銷毀之方式。 二、受移轉之
- 第 23 條 人力仲介業執行本計畫各項程序及措施,應保存下列紀錄: 一、因應事故發生所採取之行為。 二、受託者執行委託人要求之事項。 三、提供當事人行使之權利。 四、個人資料之維護及修正。 五、
- 第 24 條 人力仲介業應定期檢查本計畫執行情形,並建立未落實執行之改善措施。
- 第 2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