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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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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命令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最新修正:
2023-12-29
條文全文
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其工作許可: 一、合法有效居留許可經內政部廢止。 二、繳交不實或失效之申請文件。 三、依法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工作。
第 6 條
第 8 條
相關函釋
2011-08-05
勞職管字第 1000009036 號函
核釋有關合法工作之外籍勞工若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即得單方終止 聘僱關係,並得依法申請轉換雇主或申請工作許可;惟若最初經鑑別為人 口販運被害人時所申訴之情事,經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屬實者,外國人得自 行或由主管機關代為檢具相關事證,申請廢止人口販運工作許可,並核准 其轉換雇主,主管機關將依相關規定核處之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