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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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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02 條
第 十一 章 附則
條文內容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本保險之累計財務短絀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分年編列預算撥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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