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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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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第 四 章 保險費之收繳及計算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33 條
最新修正:
2023-06-28
條文全文
第三十一條之補充保險費率,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第一年,以百分之二計算;自第二年起,應依本保險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其調整後之比率,由主管機關逐年公告。
第 32 條
第 3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