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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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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條
第 四 章 保險費之收繳及計算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38 條
最新修正:
2023-06-28
條文全文
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積欠保險費或滯納金,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負責人或主持人應負清償責任。
第 37 條
第 3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