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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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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條
第 七 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68 條
最新修正:
2023-06-28
條文全文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本保險所提供之醫療給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
第 67 條
第 6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