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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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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條
第 八 章 安全準備及行政經費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77 條
最新修正:
2023-06-28
條文全文
本保險之基金,得以下列方式運用: 一、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保險之投資。
第 76 條
第 7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