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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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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條
第 十 章 罰則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83 條
最新修正:
2023-06-28
條文全文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六十八條規定,或有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保險人除依第八十一條及前條規定處罰外,並得視其情節輕重,限定其於一定期間不予特約或永不特約。
第 82 條
第 8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