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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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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命令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第 11 條
最新修正:
2016-05-03
條文全文
就服機構對經就業諮詢,評估為無就業需求或暫不適合就業之求職人,得視需要轉介醫療、教育、福利等社會資源機關(構)。
第 10 條
第 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