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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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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命令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第 6 條
最新修正:
2016-05-03
條文全文
就服機構提供求職人就業諮詢之實施方式如下: 一、依求職登記之相關資料,諮詢求職人離職原因、工作經驗、失業週數、轉換工作次數及失業給付認定次數等相關資訊,檢視求職人就業歷程。 二、針對求職人進行工作意願、工作能力、經濟需求、心理狀況、職涯發展、職業訓練及其他相關項目之就業需求評估。 三、依求職人就業歷程及就業需求評估結果,推介就業、職業訓練、安排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技能檢定、創業輔導、進行轉介或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第 5 條
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