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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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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命令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第 9 條
最新修正:
2016-05-03
條文全文
就服機構對經就業諮詢,評估為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得提供職業訓練諮詢,推介其參加職業訓練;對職業訓練結訓者,應協助推介就業或提供技能檢定相關資訊。
第 8 條
第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