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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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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命令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03-07-14
條文全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置主管一人,綜理業務;並得依實際業務需求,置若干工作人員。 前項工作人員之員額、職稱及官、職等,由主管機關另以編制表定之。 就業服務站或就業服務台所需工作人員,就前項所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 3 條
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