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勞動檢查員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條文全文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通知事業單位檢查行程,應確認事業單位申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之文件已完成查核,檢查日期業經勞動檢查機構排定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