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
第 13 條
第 三 章 勞動檢查員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最新修正:
2023-12-07
條文全文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實施封存時,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限: 一、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所禁止使用者。 二、有違反勞動法令者。 三、有職業災害原因鑑定所必須者。 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核准者。 前項封存於其原因消滅或事業單位之申請,經勞動檢查機構許可者,得啟封之。
第 12 條
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