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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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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第 五 章 檢查程序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最新修正:
2023-12-07
條文全文
事業單位對勞動檢查機構所發檢查結果通知書有異議時,應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勞動檢查機構提出。 前項通知書所定改善期限在勞動檢查機構另為適當處分前,不因事業單位之異議而停止計算。
第 20 條
第 22 條
相關函釋
2011-10-12
勞檢 1字第 1000151147 號函
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依勞動檢查法第 25 條規定,勞動檢查 機構應副知地方主管機關處理,地方主管機關即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依職 權調查證據作為裁處之依據,並建議於事業單位依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無異議之 10 日後,再依法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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