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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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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第 五 章 檢查程序
條文內容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稱檢查結果,指勞動檢查機構向事業單位所發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之檢查結果通知書。
相關函釋
2020-04-20 勞職授字第 1090201304 號函
勞動部就勞動檢查法第 25 條規定事業單位對於檢查結果,應於違規場所 顯明易見處公告 7 日以上涉及相關規定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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