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 39 條

條文內容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稱顯明而易見之場所,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之場所。 事業單位於前項場所張貼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公告書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字體大小、張貼高度及位置應適於勞工能清晰閱讀為原則。 二、為永久張貼,污損時應即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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