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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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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命令
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最新修正:
2014-05-27
條文全文
機關(構)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
第 10 條
第 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