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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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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命令
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最新修正:
2014-05-27
條文全文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處理。 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構)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定日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移交不清者,依法令規定程序,函報本部移付懲戒。
第 16 條
第 1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