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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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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命令
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14-05-27
條文全文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第 2 條
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