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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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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命令
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最新修正:
2014-05-27
條文全文
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應將前任移交案附具未結報原因先行陳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
第 6 條
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