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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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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命令
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最新修正:
2014-05-27
條文全文
機關(構)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構),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第 7 條
第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