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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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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命令
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最新修正:
2014-05-27
條文全文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構)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構)首長核定。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 8 條
第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