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2 條

條文內容

執行單位知悉研發成果創作人或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有第九條或前條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其迴避。 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執行單位申請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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