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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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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第 四 章 運用研發成果之收入及分配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22 條
最新修正:
2020-04-21
條文全文
運用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國有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將其中百分之六十循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百分之四十分配予創作人。 非本部或所屬機關(構)所屬之執行單位運用國有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將其中百分之六十循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百分之四十分配予創作人及執行單位。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補助、委託或產學合作出資金額未達該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執行單位繳交前項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由雙方約定或免繳之。
第 21 條
第 2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