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目錄
- 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勞動業務,特設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 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動政策規劃、國際勞動事務之合作及研擬。 二、勞動關係制度之規劃及勞動關係事務之處理。 三、勞工保險、退休、福祉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勞動基準與就業平等
- 第 3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 第 4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第 5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勞工保險局:執行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積欠工資墊償及勞工退休金收支等事項。 二、勞動力發展署:執行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技能競賽與跨國勞動力
- 第 6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 第 7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原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勞保監理會)移入之三十九人,不納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所定員額範圍。
- 第 8 條 本法施行前,原勞保監理會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
- 第 9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