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目錄
- 第 1 條 勞動部為規劃與執行職業安全衛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勞動檢查及監督相關業務,特設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
-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職業安全衛生政策規劃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 二、勞動檢查政策規劃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 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政策規劃與法規之
-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原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移入之十七人,不納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所定員額範圍。
- 第 6 條 本法施行前,原勞保局隨業務移撥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
-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