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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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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命令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第 10 條
最新修正:
2025-04-11
條文全文
本標準不適用於下列事項之判斷: 一、以二種不同有害物之容許濃度比作為毒性之相關指標。 二、工作場所以外之空氣污染指標。 三、職業疾病鑑定之唯一依據。
第 9 條
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