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第 2 條

施行狀態提醒

第 2 條附表一編號十五、二百十一、四百四十五及附表二自 2027-01-01 生效。

第 2 條附表一編號十五、二百十一、四百四十五及附表二,自 2027-01-01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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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雇主應確保勞工作業場所之危害暴露低於附表一或附表二之規定。附表一中未列有容許濃度值之有害物經測出者,視為超過標準。

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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