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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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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為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
- 第 2 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勞動部為主管…
- 第 3 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勞工保險業務: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所定政府一次撥付之金…
- 第 4 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勞工保險業務: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 第 5 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6 條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所為之資金運用,應依勞動部組織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
- 第 7 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
- 第 8 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 第 9 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 第 10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