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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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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條
第 三 章 保險費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41 條
最新修正:
2025-01-06
條文全文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者,由保險人根據核發給付文件核計後,發給免繳保險費清單,在投保單位保險費總數內扣除之。
第 40 條
第 42 條
相關函釋
1997-04-07
(86)台勞保一字第 013581 號函
工會會員欠繳保費如未退會,不得為其辦理退保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