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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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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
第 一 節 通則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42 條
最新修正:
2025-01-06
條文全文
投保單位應為所屬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 41 條
第 43 條
相關函釋
2026-01-20
勞動保 2字第 1150157516 號函
勞動部就被保險人因個人隱私,自行請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涉及勞工保 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3 條第 2 項等相關規定,及被保險人隱私保障作法 之相關說明
2006-01-27
勞保 1字第 0940068144 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留職停薪,其勞動契約依然有效者,以投保單位辦理續 保,投保單位不得以無法收繳保險費而辦理退保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