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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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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條
第 一 節 通則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43 條
最新修正:
2025-01-06
條文全文
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提出請領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自行請領。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得由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自行請領。 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且於國內設有戶籍之被保險人得自行請領。
第 42 條
第 44 條
相關函釋
2026-01-20
勞動保 2字第 1150157516 號函
勞動部就被保險人因個人隱私,自行請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涉及勞工保 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3 條第 2 項等相關規定,及被保險人隱私保障作法 之相關說明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