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節 通則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43 條

條文全文

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提出請領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自行請領。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得由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自行請領。 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且於國內設有戶籍之被保險人得自行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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