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節 通則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51 條

條文全文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所稱故意犯罪行為,以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確定判決為準。

相關函釋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