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第 51 條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51 條
第 一 節 通則
條文內容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所稱故意犯罪行為,以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確定判決為準。
相關函釋
1996-05-06 廢 (85)台勞保二字第 114609 號
有關投保單位因各項因素不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辦理請領保險給付 手續應如何處理問題
← 第 50 條
第 52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