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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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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條
第 一 節 通則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53 條
最新修正:
2025-01-06
條文全文
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之診斷書及出生證明書,除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另有規定外,應由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出具者,方為有效。 出生證明書由領有執業執照之助產人員出具者,效力亦同。
第 52 條
第 54 條
相關函釋
2003-10-01
勞保三字第 0920054833 號令
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疑義
1989-08-25
廢 台保二字第 20608 號函
已廢止
被保險人之孫子女或兄弟姐妹請領失蹤津貼時,應以專受扶養者為限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