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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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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條
第 四 節 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60 條
最新修正:
2025-01-06
條文全文
被保險人申請職業傷病門診診療或住院診療時,應繳交投保單位出具之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並繳驗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未提具或不符者,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應拒絕其以被保險人身分掛號診療。
第 59 條
第 61 條
相關函釋
1996-05-04
(85)台勞保二字第 113619 號函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 (85.09.13修正為第五十八條) 規定之「 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判決」包括大陸地區及外國之司法機關或軍事 審判機關之判決
1988-05-12
(77)台勞保二字第 09764 號函
出生嬰兒確實無法在國內申報戶口,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時應檢附國外 之相關出生證明文件送勞保局辦理
1984-09-01
廢 台內社字第 254612 號函
已廢止
勞工保險局發給現金給付應逕行匯交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