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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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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條
第 五 節 失能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68 條
最新修正:
2025-01-06
條文全文
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請領失能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失能診斷書。 三、經醫學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保險人審核失能給付,除得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指定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醫師複檢外,並得通知出具失能診斷書之醫院或診所檢送相關檢查紀錄或診療病歷。
第 67 條
第 69 條
相關函釋
1998-05-11
廢 (87)台勞保三字第 013322 號函
已廢止
被保險人申請核退職業災害醫療費用,如有特殊原因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 核退職業災害醫療費用,得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二年內補齊證件 申請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