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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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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第 二 節 投保單位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最新修正:
2025-01-06
條文全文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各業以外之員工,指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准許投保之其他各業或人民團體之員工。
第 7 條
第 9 條
相關函釋
2002-05-02
勞保二字第 09100846 號
地方民意代表自聘之助理不論是否超過五人,均屬自願加保性質
1992-10-19
(81)台勞保二字第 35151 號函
地方民意代表之助理可以民意機關或地方民意代表為投保單位加保
1992-01-06
(81)台勞保二字第 34961 號函
國會議員之助理,得以國會議員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