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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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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1 條
第 五 章 經費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98-1 條
最新修正:
2025-01-06
條文全文
勞工因雇主違反本條例所定應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等規定,致影響其保險給付所提起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第 98 條
第 99 條
相關函釋
2009-03-16
勞資 3字第 0980125224 號公告
法律扶助基金會自民國 98 年 3 月 2 日起至 98 年 12 月 31 日期止 ,開始辦理勞工法律扶助工作
2009-01-21
勞資 3字第 0990125048 號公告
自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起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由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負責辦理勞工法律扶助業務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