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目錄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者,除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外,應另備下列文件: 一、離職前擔任工作之性質、內容、期間及暴露於何種作業環境
- 第 3 條 原被保險人於退保後經診斷確定罹患職業病者,得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請領失能給付。其為一次領取失能給付者,以請領一次為限。
- 第 4 條 前條被保險人已因該職業病一次領取普通失能給付者,於一次請領職業病失能給付時,應扣除原已領取之給付日數,核給差額。〔給付金額=平均日投保薪資 x 職業病失能給付日數-原已領取普通失能
- 第 5 條 請領失能給付者,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失能年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計算之。 二、一次領取失能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退保時
- 第 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