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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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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命令
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8 條
最新修正:
2014-04-01
條文全文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勞工事務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就所轄地區志工符合第二條第二款條件者,填具推薦書表(附表三)並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於第四條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報本部審核通過後,公開獎勵之。 公開獎勵之等次如下: 一、服務年資累計滿二十年且時數達三千小時之資深勞工志工,頒予金質獎章。 二、服務年資累計滿十年且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之資深勞工志工,頒予銀質獎章。
第 7 條
第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