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第 9 條
命令
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9 條
最新修正:
2014-04-01
條文全文
第六條及第八條所定同等次獎項之頒予,每人以一次為限,已獲頒較高等次之獎項者,不得再領較低等次之獎項。 第七條所定經評定為績優志願服務團隊者,不得連續推薦。
第 8 條
第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