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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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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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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第 10 條
最新修正:
2022-03-09
條文全文
依本辦法辦理參加本保險者,其保險費由投保單位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按其申報加保管道,依下列規定繳納: 一、保險人官方網站:向保險人指定之代收機構。 二、便利商店(超商)多媒體事務機:向其辦理加保手續之便利商店(超商)。 三、職業工會:向保險人指定之代收機構。
第 9 條
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