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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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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本保險年金給付,為失能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 第 3 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如下: 一、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
- 第 4 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本保險年金給付之減額調整,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本保險…
- 第 5 條本保險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有二人以上且共同請領時,以各該受益人所得領取之年金給付金額…
- 第 6 條依前二條規定計算之當月份應扣減金額,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次月份所領取之本…
- 第 7 條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所請領之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有追溯補發或調整之情形者…
- 第 8 條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同時請領之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有暫停發給保險年金給付…
- 第 9 條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年金給付減額調整作業,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本保險年金給付之…
- 第 10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