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職業傷害類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 12 條

條文全文

被保險人於執行職務時,因天然災害直接發生事故導致之傷害,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但因天然災害間接導致之意外傷害或從事之業務遭受天然災害之危險性較高者,不在此限。